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11号)显示,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之步”,代码NEEQ:833789)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靖存在股权存在纠纷,股权关系披露不清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情况;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三宗违法行为,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贵之步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ST贵之步主办券商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ST贵之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权存在纠纷,股权关系披露不清晰
ST贵之步挂牌前,实际控制人郑靖与杨某约定出资认购股份协议,杨某支付股份认购款项至郑靖个人账户,导致郑靖与杨某之间存在788万元股权纠纷,目前股权纠纷仍在法院审理中。此外,郑靖作为管理人与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企业资金用于认购郑靖所持有的ST贵之步股份。以上情况可能导致ST贵之步股权发生变动,涉及ST贵之步股权明晰问题,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ST贵之步挂牌后及时披露。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情况
ST贵之步挂牌后,于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为实际控制人郑靖提供借款担保2笔,涉及担保金额1900万元,达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确认净资产的57.75%,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实际控制人郑靖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机关累计冻结所持ST贵之步股份1803.21万股,约占其所持股份总额的76.82%。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发生后,ST贵之步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三种行为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ST贵之步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对郑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0号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之步”)信息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权存在纠纷,股权关系披露不清晰
贵之步挂牌前,实际控制人郑靖与杨某约定出资认购股份协议,杨某支付股份认购款项至郑靖个人账户,导致郑靖与杨某之间存在788万元股权纠纷,目前股权纠纷仍在法院审理中。此外,郑靖作为管理人与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企业资金用于认购郑靖所持有的贵之步股份。以上情况可能导致贵之步股权发生变动,涉及贵之步股权明晰问题,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贵之步挂牌后及时披露。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情况
贵之步挂牌后,于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为实际控制人郑靖提供借款担保2笔,涉及担保金额1900万元,达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确认净资产的57.75%,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实际控制人郑靖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机关累计冻结所持贵之步股份18,032,139股,约占其所持股份总额的76.82%。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发生后,贵之步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三种行为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视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
关于对郑靖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1号
郑靖: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相关规定,我局近期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之步”)信息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作为贵之步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权存在纠纷,股权关系披露不清晰
贵之步挂牌前,你与杨某约定出资认购股份协议,杨某支付股份认购款项至你的个人账户,导致你与杨某之间存在788万元股权纠纷,目前股权纠纷仍在在法院审理中。此外,你作为管理人与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企业资金用于认购你所持有的贵之步股份。以上情况可能导致贵之步股权发生变动,涉及贵之步股权明晰问题,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贵之步挂牌后及时披露。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情况
贵之步挂牌后,于2016年8月至9月为你提供借款担保2笔,担保金额1900万元,达到贵之步2015年末经审计确认净资产的57.75%,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你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机关累计冻结所持贵之步股份18,032,139股,约占你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76.82%。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发生后,你未及时通知贵之步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三种行为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