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公布了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在140项国家职业资格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重要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通知强调,要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未进入此次目录的职业(工种)评价问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专业技术领域,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目前需要重点解决未进入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如何评价的问题。职业资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人社部将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
这条消息和每个人有关。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
准入类36项
水平评价类23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准入类5项
水平评价类76项
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
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已取消职业资格是否有效?后续工作有哪些?权威回应在这里↓
部分职业资格被取消原获资格是否有效?
人社部这样回应: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相关负责人15日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近日印发,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15日举行主题为“实行清单式管理 促进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在线访谈。
主持人:从目录中可以看出,原有的职业资格有部分被取消了,不在列。那么,原来取得的这部分职业资格还有效吗?相关后续工作有哪些?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从目前情况看,过渡工作还比较平稳。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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