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袁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入狱,
然而他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
而是与朋友桂某平、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已判刑)
将两名女子带至一家溜冰场进行轮奸,
这两名女子
由此经历了人生中最灰暗的几个小时。
近日,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以袁某某构成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发:团伙4人溜冰场借宿轮奸两女子
出生于1975年5月的袁某某是初中文化,在1999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然而,袁某某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是一意孤行,在其出狱第九天再次犯案。
2003年1月29日凌晨,桂某平、李某某、张某某租车来到了位于南昌市进贤县城的某按摩城。在某按摩城,桂某平、李某某以前往县城玩为由,花了200元钱将女子王某某、陈某某从按摩城带走。
他们来到一家溜冰场借宿。在此期间,桂某平和张某某以掐脖子等威胁方式分别强行与王某某、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待李某某和袁某某回来后,二人带王某某进入一房间,李某某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李某某强奸完毕离开房间后,在旁等待的袁某某又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天明时分,张某某再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经过苦苦哀求,王某某、陈某某二人才被准许离开。王某某、陈某某脱身后便告知按摩城老板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陈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
噩梦:不从即恐吓、皮带抽打、手掐脖子等
此后,李某某等人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获刑。而袁某某则迟迟未归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最终在江苏省苏州市火车站将袁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10月24日,袁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某也表示,自己一不服从就被恐吓,对方甚至用皮带对自己抽打、用手掐脖子等。在溜冰场,对方要求其脱衣服时,其不同意,紧接着就遭到殴打,并被三人按倒在地上,衣服被强行扒光。
审讯经过
一审
袁某某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无罪
此后,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强奸罪,向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未与李某某等人共谋在南昌市进贤县县城将陈某某、王某某骗出,而是因其当晚无地住宿,当李某某等人把王某某、陈某某带至某街与其相遇时,其才加入的。
同时,袁某某未与李某某等人共谋强奸王某某、陈某某,也未对王某某、陈某某实施暴力及其他威胁方式强行与王某某、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故袁某某既无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也无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无罪。此后,袁某某被取保候审。
抗诉
辩称未强奸也未为同案人强奸进行帮助
2015年5月,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4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抗诉机关认为,袁某某实施了帮助同案犯强奸他人的行为并对王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故袁某某构成强奸罪。
对此,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表示,袁某某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也没有实施帮助同案犯强奸他人的行为。
经了解,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认11组证据。该11组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终审
抗诉成立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具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袁某某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也没有实施帮助同案犯强奸他人的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袁某某在房间内李某某强奸其之后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而陈某某又证实,袁某某在桂某平、张某某强奸其时帮助抓住双手,并有摸捏等猥亵行为。且有证据证实袁某某伙同李某某、桂某平、张某某对王某某、陈某某有威胁行为不让两人离开,还积极参与借宿、借被子,为犯罪提供条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对袁某某的无罪判决,以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