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原彝良县洛泽河镇教师张某全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全犯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全在彝良县洛泽河镇某乡村小学任教期间(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7日),利用在学校教室内给学生上课的机会,以检查李某、张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四受害人均为女生,皆出生于2005年以后)作业为幌子,与上述被害人相邻而坐的时候,以用手抠摸被害人的阴部等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各实施猥亵一次;对被害人王某某、李某实施猥亵多次。被告人张某全还以指导王某某、李某做作业为借口,在其办公室内用同样方法对王某某、李某各实施猥亵一次;在教学楼二楼的阳台上对李某实施猥亵一次。事后,被告人张某全偶尔给予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等人1元至10元不等的现金或以告发即不允许被害人读书进行威胁,防止被害人告发。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四家各种经济损予以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全自愿分别补偿每家全部经济损失各10000.00元,并委托法院工作人员从其住房公积金中代扣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全无视国法,道德败坏,采用卑劣下流手段对所教学的未成年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罪。其身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具有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义务,但其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及其他场合对其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数名女学生、且均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给被害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也对其他在场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影响。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全虽坦白认罪,自愿补偿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全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校园安全环境,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全表示认罪服从判决。
据了解,案发后,事发小学的三年级学生已经转到小学本部上课,镇里也从其他小学调了一名女教师到事发小学上课,并安排了一名生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