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高玉伦被抓现场
在实施暴动越狱前,高玉伦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一起,致被害人李德玉死亡;王大民还实施盗窃犯罪六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各一起;李海伟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一起(未遂)。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大民、李海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