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了多年的“乔丹德比”,7月27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出了新一轮胜负——针对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理由依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乔丹品牌终审判决所导致的后果,也就是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将继续被这家福建晋江企业用于各种广告宣传。
或许很多人感到无法理解这个判决:很明显,当初使用“乔丹”作为商标,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以为该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有关,属于典型的“山寨”行为。所以当迈克尔•乔丹提起一系列诉讼时,几乎获得了舆论的普遍支持。结果在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情况下,迈克尔•乔丹却在中国法院经历了屡战屡败,这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
原因其实并不复杂,稍微多关心一下本次判决就会发现,直接站在迈克尔•乔丹对面的诉讼对手,并非那个备受无数球迷指责的乔丹体育,而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就是说,尽管乔丹体育做了一件在道德上为很多人所不齿的事情,但在法律层面上,他却最大限度的利用了规则,早在多年之前就申请注册了“乔丹”商标。而当该商标经过正式注册之后,就赋予了乔丹体育可以在自家产品上使用“乔丹”商标的权利。迈克尔•乔丹如果要阻止这种权利的行使,就必须推翻中国商标部门对于这种权利的保护,所以本次提起的也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至于北京市高院本次驳回迈克尔•乔丹上诉的理由,也在判决书中写的很清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篮球运动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以上结论的意思是,即便迈克尔•乔丹的名气也许要超过全世界其他乔丹的总和,但他毕竟不能垄断对于这个姓氏及其中文译名的使用权。所以,当乔丹体育申请将这两个中文字作为注册商标时,商标部门并不认为侵犯到了迈克尔•乔丹的权利。既然不构成侵权,那么根据国内商标法律“申请在先”的原则,最早申请的乔丹体育就获得了在相应类目中使用“乔丹”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
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在本次事件中可能成了不道德行为的挡箭牌和保护伞,或许还有人会将法律视为中国山寨品牌们的帮凶。但千万别以为这是仅仅在中国出现的情况,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则从来就不只是扮演正义使者的角色,在很多情况下,它也可能成为巧取豪夺的工具。
再进一步来看,迈克尔•乔丹在法庭上的连续失败,就意味着乔丹体育成为了赢家吗?答案是未必。本次事件存在着一个耐人寻味的时间节点——此前乔丹体育的产品已在国内销售多年,而且迈克尔•乔丹乃至其背后的耐克也早就对此进行过交涉。然而直到2012年初,迈克尔•乔丹才高调发起针对乔丹体育的一系列诉讼,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
这个时间节点又意味着什么呢?就在2011年11月21日,乔丹体育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谋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125亿元股票并上市。在这份招股说明书有关风险提示的部分中,存在着以下表述:“发行人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 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由此可见,倘若没有之后遭遇迈克尔•乔丹起诉这回事,或许乔丹体育早就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非但企业能够依靠募股资金进一步发展壮大,而且其大股东们也可以依靠逢高套现成为亿万富豪。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迈克尔•乔丹选择在2012年提起诉讼。接下来随着企业遭遇事关商标权合法性的重大诉讼,乔丹体育的IPO进程也随之被迫中断,而且在所有官司告一段落之前,乔丹体育都无法重新启动IPO进程,就此眼巴巴地错过了过去一年里的大牛市行情。
可见懂得如何利用规则的,并非只有当年耍了小聪明的乔丹体育,迈克尔•乔丹也在规则范畴内实施了成功打击。即便官司输掉一起又一起,但只要锁住了乔丹体育进一步上升的空间,迈克尔•乔丹就能让对手成为实际上的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