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李少红和琼瑶少受伤?
司马平邦
12月4日,著名导演李少红在自己的微博上甩出一篇重磅炸弹,因自己公司旗下演员杨洋(曾在电视剧《红楼梦》中出演贾宝玉)越过经纪公司直接与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签订演出合同,同时起诉5家出品方,包括欢瑞世纪影视传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道行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南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虽然12月4日中国内地A股迎来一个全线大飘红,不过,我相信这则消息,对于上述被告中的上市企业的股价无疑是一个沉重打击,当然对于刚刚栽在上市门口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来说,可能更是雪上加霜。
你看,1个多月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刚刚谈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文艺产生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同时也不能否认,在文艺创作方面,也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强调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现在,李少红导演在“声明”中解释自己为什么同时向另外5家公司发起诉讼时也说到:长久以来,娱乐行业存在着诸多不规范行为,很多时候,为了不伤和气和人情关系,我们常常选择息事宁人的方法。当宽容成为得寸进尺的资本,当忍让成为变本加厉的筹码,当善良成为被恶意利用的对象,是我们心寒的同时更让人为这个行业的未来担忧。
我觉得,有心者完全可以这样讲,是习近平的这次重要讲话现在给了李少红以及未来的其他文艺工作者敢于站出来,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和信心。正如李少红作为原告的这宗官司里的5家被告,它们为了让自己的电影《盗墓笔记》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得到演员杨洋,就越过与其有经纪约的荣信达公司,直接以跟演员签下作品合同,其实,行为实施的时候,它们谁都清楚知道这是直接伤害原经纪公司的,肯定是违法的,但大家赌准的是演员的原经纪公司不是在发起诉讼时候直接倒在成本上,就是倒在繁复漫长的取证和诉讼过程之中,或者最后倒在判决结果的艰难执行上,为此,之前影视行业内的大多数公司即使受到此类的侵权,最终也会不得不将各退一步的法外合解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不如用什么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慰藉自己了事。
荣信达公司这次提出的索赔标的是900万,若诉讼成功,且即使按这900万判决,其实5家公司平摊这些赔偿也不过是每家180万,这对现在一部高投资电视剧的成本来说不过尔尔,这正好可以解释目前在中国的影视行业里之所以此类侵权迭出,缘于这种违法成本太低。
而且,我们现在可以质问的是,李少红能这么容易得到这诉求中的900万吗?
看来,现在离文艺界海清河晏之日尚且遥遥无期呢。
除此之外,还得回到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谈到的那句“文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比如,几年前华谊兄弟公司上市,造就其旗下股东和管理者可以瞬间成为亿万富翁,应该说,模仿华谊兄弟,靠资本运作的力量造就下一个上市神话成了影视行业内许多公司新的经营方向,而在业内存在时间并不长的欢瑞世纪影视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它们不但将产品锁定在《盗墓笔记》这样高投入的大制作,希图用资本的力量瞬间聚拢起巨大的明星资源,爆炸性地“炸开”公司上市获利的大门,该公司与杨洋越过李少红公司私下签订的这份合同,只是这种“爆炸性”经营行为的一个小动作而已――但又不得不遗憾地劝造这样的公司一句,你们的眼睛只看到了华谊兄弟公司上市的爆发一刻,而看不到人家的成功其实还有浸淫业内十余年苦心孤诣经营的历史,看不到人家为那些曾经艰难的历史付出的更为巨大的经营成本,尤其是对明星资源的经营上,往往这种“历史成本”才是最重要的。
其实,我觉得若能换一种思路,完全还可以在法律途径最后解决之外有另一种更为合理的保护权益所有人的方式,即如国家广电总局这类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从中发挥更大的作为,而不是像第三方一样旁观这漫长的诉讼官司到底会有什么结果。
最近,广电总局也出台了有关对如涉黄涉毒等非法行为的个别所谓“劣迹艺人”的“逐客令”,但令人不明白的,其实在艺人个人的非法行为频繁发生的背后,多有业内公司的种种劣迹在做前提,劣迹艺人只是行业内的小泥鳅,而劣迹公司才是把这个行业一湖清水搅浑成一潭泥淖的大鳄鱼,但只有把水搅得越浑,那些业内大鳄才有更多赚快钱的机会,甚至因为违法成本低和诉讼过程长的原因,很多业内的劣迹公司还会把因此类讼诉、争执在媒体上造成的传播轰动作为自己的商业营销手段,比如,在12月5日开庭的琼瑶诉讼于正公司的知识产权案中,后者作为被告,其公司出品的电视剧产品一直广受侵害知识产权的诟病,但我们眼睁睁看到的却是于正及其公司一步一步在这种诟病中借媒体的轰动发了大财,混成了业内大鳄。
说实话,我认为,如广电总局这样的行政和权力机构,以及在这个行业内同样拥有重要话语权的如电视台这类的传播机构,对劣迹公司的制裁手段的缺位,也是造成今天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发起诉讼易,解决诉讼难,李少红接下来要面对的可能是一个相当繁复漫长的诉讼和执行过程,其实,即使这样的一个过程存在着,对业内那些权益被侵害的原告方本身就形成另一种伤害,试想,如果这时候行政权力机构和传播机构能够将劣迹公司的标准直接限制在法院准予立案的关口,从而加大对业内侵权行为的威慑,应该说在中国影视产业的现行条件下,对如李少红和琼瑶这些受到侵权的权益人来说正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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